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今天咱们聊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这个条款涉及到“债务清偿”的问题,我曾经有过一个亲身经历,特别适合拿来解释这个法律条款。
话说那年我刚刚工作,工资没怎么涨,结果有一天朋友找我借钱。由于我要支付各种生活费用,手头捉襟见肘,于是我建议朋友先一部分,等我有空再剩下的。结果,朋友答应了,但后来各种事情一拖再拖。
这就涉及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它的核心是规定了债务清偿的方式和顺序。如果你和债务人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债务人应当按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如果没有约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通常做法履行债务。
我和朋友之间的协议就类似于这个法律条款。朋友欠我的钱,我们没有书面协议,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朋友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款。如果我当时坚持书面协议,那就更有保障了。
总结一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关键是确保债务的清偿方式有序进行。如果你也是贷款或借款者,不妨在双方约定时明确款方式,以免未来出现麻烦。这样,法律和你都会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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