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行政行为法作为连接公民与国家的重要纽带,承载着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民众福祉的多重使命,行政行为法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了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方方面面,几乎触及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何构建一个既高效又公正的现代法治政府成为各国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行政行为法的两大核心属性——公共性和规范性——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本质特征,还能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公共性的内涵及其体现
所谓“公共性”,指的是行政行为法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属性要求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完成具体任务或达到某个短期目标,而应当站在更高层面思考问题,将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1、公平正义:无论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决策,都应确保程序正当、结果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2、民主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各个环节中来,通过听证会、意见征询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
3、社会责任:强调行政机关不仅要追求效率效益,更要承担起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责任。
4、服务导向:转变传统管理思维,树立“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努力打造便捷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规范性的意义与作用
如果说“公共性”关注的是行政行为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规范性”则更侧重于对其运行机制和操作流程的规定,简而言之,“规范性”就是指通过明确细致的法律条文对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和指导,确保各项行政活动有序开展,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原则: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擅自行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合理性原则:即便是在法律法规赋予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也应遵循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避免滥用职权造成不必要损害。
3、程序正当性: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确保每一个步骤都公开透明、可追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4、责任追究制: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共性”与“规范性”看似分别强调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且相辅相成,离开了“公共性”的指引,“规范性”可能会变成僵化死板的形式主义;没有“规范性”的支撑,“公共性”的实现也将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又要注重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发挥出行政行为法应有的效能。
面对新时代的新挑战,我国需要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行政行为法的“公共性”与“规范性”属性,以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向更高水平,让人民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