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婚姻法解释(三):婚姻家庭财产
婚姻家庭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各自所有的以及各自劳动、经营收入取得的财产。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一般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为各自所有;二是分地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各自所有的人身财产和从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增殖所获取的收益。
2.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时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时间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离婚或者死亡之日止。
3.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方式: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方式主要通过夫妻双方自行申报、公证、司法判决、调解书、仲裁书等方式确认。
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遗产、个人劳动收入取得的财产,以及法定授权经营所取得的个人财产。
1. 夫妻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2. 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财产按份清偿。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贡献,公平合理地进行划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判决;对于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一般由各自所有。
1. 在婚前婚后,应当注意对财产进行登记或者归档,以便于日后的维权和分割。
2.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建议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书面记录,便于日后处理纠纷。
3. 如遇到财产分割的争议,建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的一些解释和建议,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也可以及时咨询律师或者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