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月 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东普宁市马栅村村民黄某 欢杀害村支书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自去年 7 月案发以来,因涉及基层治理矛盾与生命权争议,始终牵动社会各界目光。一审中,被告人黄某 欢被判处死刑,其上诉后,二审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焦点及最终判决结果,成为公众关注的核心。
案件的悲剧始于 2024 年 7 月。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日,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马栅村村民黄某 欢因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携带刀具前往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明的家中。两人交涉过程中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黄某 欢持刀对张某明实施伤害,导致张某明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 欢主动拨打 110 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抓捕,这一情节成为后续庭审中争议的关键节点之一。
2025 年 3 月底,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黄某 欢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黄某 欢当庭供述了作案动机,称其父亲去世后,曾多次请求村支书张某明协助办理户口注销及火化证明,但张某明未予帮忙;同时,他认为村里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侵占赔偿款的情况,多次反映无果后心生怨恨,最终选择极端方式发泄不满。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黄某 欢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黄某 欢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符合《刑法》中 “自首” 的认定条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案件源于基层治理中的民生诉求矛盾,并非毫无缘由的恶性犯罪,希望法院综合考量案件背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
然而,被害人张某明的诉讼代理人则坚决反对从轻处罚。代理人指出,村支书张某明长期致力于村里的基层工作,为村民服务多年,黄某 欢仅因个人诉求未满足便持刀行凶,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且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赔偿或道歉,毫无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彰显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对暴力犯罪的震慑。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 欢因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黄某 欢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其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且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基层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 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黄某 欢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8 月 20 日的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多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公诉机关再次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黄某 欢的杀人事实;黄某 欢的辩护人则重申自首情节的合法性,并补充提交了部分村民的证言,试图证明黄某 欢反映的征地赔偿款争议确有其事,希望法院认定案件存在 “事出有因” 的情节;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则针对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认为村民证言与本案故意杀人的核心事实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再次强调应当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此案的二审结果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涉及死刑判决的生死考量,更折射出基层治理中民生诉求沟通机制的重要性。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便黄某 欢反映的诉求存在合理性,也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乡镇政府信访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而非采取极端暴力手段。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之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目前,二审庭审已顺利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后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合议庭评议,综合全案证据与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都为社会敲响了警钟:基层治理需畅通民生诉求渠道,化解矛盾于萌芽;公民在面对权益纠纷时,更应坚守法律底线,通过理性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走向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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