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的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单位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招标暂停、终止的情形和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暂停和终止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1年颁布)第二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确认合同资格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依法终止合同,应当依法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暂停和终止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依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暂停招标的,应当在完成暂停审批程序后,向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暂停通知,同时终止领取招标文件的工作。暂停招标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当招标单位需要暂停开标时,应当明确暂停的理由和条件,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供应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若暂停时间超过规定的三个月,应重新组织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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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宁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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