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单位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招标暂停、终止的情形和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暂停和终止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1年颁布)第二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确认合同资格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依法终止合同,应当依法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暂停和终止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依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暂停招标的,应当在完成暂停审批程序后,向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暂停通知,同...